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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民事訴訟勝訴還要付律師費嗎?

就此問題「第一二審」與「第三審」之情形有所不同

就「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律師費用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此訴訟費用並不包括「律師費用」因此除非當事人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代理人否則原則上律師費用由委任人自行負擔之

第三審則有所不同:依89年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換言之我國民事訴訟第三審係採「律師訴訟主義」職是依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從而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包括第三審律師費用在內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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